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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福清市委会盟员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原创)

  作者:林鹤志 编辑:林鹤志 日期:2008-8-12 点击: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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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福清市委会盟员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教育乃立国之本,兴国之基,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经民盟福清市委员会研究,决定设立“盟员爱心助学基金”。

第二条 建立助学基金的宗旨:资助品学兼优贫困学生继续完成学业。使家境贫困、学习优异的学生成长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助学基金由民盟福清市委员会成立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 基金来源于民盟福清市委员会设立的专项资金所得的利息和基层支部、盟员个人捐赠。

第五条 民盟福清市委员会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长:张旗荣 副组长:庄春良、林华庭

 员:林鹤志、庄文泉、林道挺

基金管理工作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长:林鹤志

员:陈希龙、翁  扬、王云娟

基金管理监督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长:庄春良

 员:郑建梅、江少英、马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标准、方式执行,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盟员爱心助学基金使用时须经基金管理工作小组核对后,上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记录存档。

第八条 基金管理工作小组每年须向民盟福清市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九条 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一对一助学金和扶贫助学金两种。一对一助学金是指按照基层支部或盟员个人的资助意愿,结对帮扶贫困学生;扶贫助学金主要是指民盟福清市委会帮助家境困难、无力完成正常学业的学生而发放的助学金。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十条 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市就学,家境贫困;2、热爱家庭、热爱集体、热爱祖国;3、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品学兼优;4、诚实守信,生活简朴,有感恩思想。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扶贫助学金和一对一助学金的标准根据受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按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中职生)、大学生四个阶段来确定标准,每个阶段的助学金有不同的额度。

第十二条  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的标准一般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五章 基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助学金的审批,基金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助学金的发放。

第一款 受助学生由所在学校和该校的民盟支部推荐,报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款 同等情况下,优先帮扶农村独生子女。

第十四条 助学金每年不定期发放,发放仪式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受助学生所在学校共同组织。一对一助学金的发放,采取由基金管理工作小组组织出资盟员和受助学生见面捐助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监督与审查

第十五条 助学金按实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监督小组监督助学基金的审批、发放和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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